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备案
相关手续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则制度的最新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第六章第二节独立董事”相应条款进行适当修订 。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序号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
第一 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 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百一 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 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十三 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
条 的董事。独立董事的人数占董事会人 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
数的比例不应低于三分之一。 立董事的人数占董事会人数的比例不应低
于三分之一。
第一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
百一 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 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十四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
条 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 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序号
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害。独立董事享有董事的一般职权,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独立董事享有董事的
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针对相 一般职权,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关事项享有特别职权。独立董事应当 针对相关事项享有特别职权。独立董事应
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 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 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
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公司应当 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
保障独立董事依法履职。 事依法履职。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
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职责,其 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职责,其原则上最
原则上最多在 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 多在 3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董事
公司应当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 公司应当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
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 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士(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高级职称或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丰富
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本章程第一 条件之一:
百一十七条所述的独立性条件或其他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第一 不适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
百一 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 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十五 规定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 士学位;
条 立董事人数。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
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
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一
十七条所述的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合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
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公
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 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
基本条件: 件:
第一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
百一 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十六 的资格; (二)具有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所
条 (二)具有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七 要求的独立性;
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 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序号
及规则; 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 验。
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
工作经验。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
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
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 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
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 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第一 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百一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 女;
十七 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条 (四)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 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子女;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
规定的其他人员;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员 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
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序号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
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
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