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科信息”)于2020年11月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高速机器视觉技术研发中心升级改造”的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全资子公司成都中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中科”),该项目的投资金额、用途、实施地点等其他事项不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39)。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及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情况
2017年6月1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949号)文核准,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25,0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8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6,25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8,700,0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7,550,000.00元(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上述募集资金于2017年7月19日到位,且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7年7月20日出具的XYZH/2017CDA10397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承诺
序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名称 投资金额 实施主体
1 高速机器视觉技术研发中心升级改造项 3,662
目
2 烟草智能物流应用系统升级开发及产业 4,090
化项目
3 营销服务网络建设项目 2,467 中科信息
4 数字会议系列产品升级及产业化项目 5,536
合计 15,755
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名称 变更前实施主体 变更后实施主体
高速机器视觉技术研发中心升级改造 中科信息 成都中科
二、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之后,成都中科将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原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将划转至新设的募集资金账户中,并注销原募集资金账户,新增的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高速机器视觉技术研发中心升级改造”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的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近日,成都中科已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在上海银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户。
成都中科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放情况如下:
截至 2021 年 3 月
开户主体 开户行 账号 8 日专户余额
(元)
成都中科信息技术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03004363287 16103602.62
有限公司 成都分行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中“甲方”指成都中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乙方”指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丙方”指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03004363287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高速机器视觉技术研发中心升级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
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杜畅、张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2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
后失效。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账户余额表
特此公告。
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