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77 证券简称:英科医疗 公告编号:2024-051
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投资安徽洪泰合康一期创业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提升投资价值,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科医疗”或“公司”)拟与合肥市洪泰盛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洪泰”)签署《安徽洪泰合康一期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以自有资金参与投资安徽洪泰合康一期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或“基金”)。合伙企业首次交割的目标认缴出资总额为 202,100 万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最终规模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其中,公司将作为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LP)认缴出资 20,000 万元。
根据《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出资金额属于董事长审批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参与所投资基金财产份额的认购,也不在基金中任职。
二、交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
企业名称:北京洪泰同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洪泰”)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18102250E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18 层 1801-6
法定代表人:盛希泰
成立时间:2014 年 10 月 24 日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登记备案情况:北京洪泰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
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23306。
青岛鑫宸科创实业有限公司持有北京洪泰 100%股权,盛希泰先生为北京洪泰实际控制人。
北京洪泰未直接或间接持有英科医疗股份,未来无增持英科医疗股份计划,未与其他参与设立基金的投资人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与第三方不存在其他影响公司利益的安排。
北京洪泰作为专业投资机构,其管理的基金的主要投资领域为:信息技术、先进制造、医药医疗、新能源新材料和新消费等。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北京洪泰与英科医疗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其与英科医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亦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2、执行事务合伙人暨普通合伙人
企业名称:合肥市洪泰盛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8QNJNX9D
注册资本:3,000 万(元)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经济开发区创新大道与玉兰大道交口长三角 G60 科创走廊合肥药谷产业园 B6 栋一层
法定代表人:丁超
成立时间:2023 年 7 月 10 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3、有限合伙人
企业名称:安徽省生命健康产业主题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8QJ5Y17T
注册资本:620,000 万(元)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经济开发区锦绣大道 318 号肥西经开区管委会科创中心大楼 316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合肥产投资本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23 年 6 月 5 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4、有限合伙人
企业名称:建信领航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J70M21
注册资本:2,434,500 万(元)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 5001 号深业上城(南区)T2 栋 40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建信股权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2019 年 3 月 26 日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股权投资、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
5、有限合伙人
企业名称:无锡市梁溪科创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C7XJK392
注册资本:501,000 万(元)
住所:无锡市梁溪区南湖大道 588 号内 430-A80
执行事务合伙人:无锡市梁溪科创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23 年 2 月 9 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股权投资;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有限合伙人
企业名称:宁波市海曙神望壹号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BTFNA793
注册资本:200,000 万(元)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大来街 47,49 号<6-22>
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市澜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22 年 7 月 12 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拟投资的合伙企业基本情况
1、合伙企业名称:安徽洪泰合康一期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名称为准)
2、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规模和公司的认缴出资规模:截至公司签署《合伙协议》之日,合伙企业首次交割的目标认缴出资总额为202,100 万元(最终规模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公司拟认缴出资20,000 万元。
3、经营范围:以私募基金从事创业投资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4、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合肥市洪泰盛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5、基金管理人:北京洪泰同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
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为P1023306。
6、基金存续期:基金存续期自合伙企业设立完成之日起 7 年的期限届满为止,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合伙企业的存续期可延长 1年,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再延长 1 年。合伙企业自首次交割日起 4年的期限为投资期,投资期届满后次日起的剩余存续期间为退出期。
7、投资领域:生命健康、医药医疗(特别是创新药物和生物技术)及与之相关的人工智能、信息化、工程技术(特别是医疗器械)等领域,并且,对生命健康产业链上下游的投资额不得低于合伙企业投资额的 70%。
8、退出机制
8.1 有限合伙人减少出资、退伙
8.1.1 在适用法律和规范允许的前提下,除非依据《合伙协议》约定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从而退出合伙企业,或其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另行达成的其他方式退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提前收回出资额的要求。
8.1.2 如有限合伙人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主管、监管部门发布的相关基金/资金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因有权机关的监管规定的变化,或因合伙企业、管理人出现违反该有限合伙人为投资合伙企业而做出的内部决策文件要求的情形而不得不退出合伙企业,但又未按照《合伙协议》相关约定转让合伙企业权益的,则经合伙人会议同意,该有限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相
应减少,合伙人会议不得不合理地否决有限合伙人的退伙要求。退伙时,合伙企业应尽量以现金方式向该有限合伙人返还财产,返还数额不低于经全体合伙人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认的该有限合伙人所持合伙企业权益价值,于合伙企业解散之前,在合伙企业有可用现金的情况下支付。
8.1.3 如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善意判断,因法律、法规、税收或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对合伙企业造成显著影响,缩减认缴出资额为必要及适宜,执行事务合伙人可自主决定并向合伙人发出书面通知,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后,可等比例缩减所有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总认缴出资额相应减少;如任何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或预缴出资额等于或超过其缩减后的认缴出资额,其不得再被要求缴付出资,超出部分应返还给该合伙人。
8.1.4 如有限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中陈述和保证内容导致合伙企业遭受任何投资或退出的限制、损失、费用、责任或赔偿,则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可选择《合伙协议》中约定的方式要求有限合伙人退伙。
8.2 普通合伙人退伙
8.2.1 普通合伙人承诺,除非《合伙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否则在合伙企业按照《合伙协议》约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始终履行《合伙协议》项下的职责;在合伙企业解散或清算之前,不要求退伙,不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企业权益;其自身亦不会采取任何行动主动
解散或终止。
8.2.2 普通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当然退伙。
(1)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持有的全部合伙企业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
(3)发生根据《合伙企业法》适用于普通合伙人的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8.2.3 普通合伙人依上述约定当然退伙导致合伙企业无普通合伙人且并未同时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则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
8.3 有限合伙人权益转让
8.3.1 未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不应以其他任何方式转让其在合伙企业当中的任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对于出资及接受分配的权利。不符合《合伙协议》规定之权益转让可能导致执行事务合伙人认定该转让方为违约合伙人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8.3.2 拟转让合伙企业权益的有限合伙人(以下简称“转让方”)申请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