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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676 深市 华大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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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大基因: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20

华大基因: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676        证券简称:华大基因        公告编号:2023-050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7月20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20日9:15至2023年7月2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北山道136号华大基因7楼701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汪建先生因重要公务事项无法现场主持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尹烨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代表股份 193,705,807 股,占上市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798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股份 158,204,217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221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9 人,代表股份 35,501,59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770%。

  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3 人,代表股份 5,270,535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273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47,000 股,
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5,223,535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20%。

  2、出席会议的人员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因公司独立董事吴育辉先生任期届满六年辞任,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补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议案以非累积投票方式投票表决,选举于李胜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其为公司独立董事之日起,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自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 193,683,90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87%;反对 21,90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5,248,6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45%;反对 21,9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5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李晓丽律师、董丁铱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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