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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676 深市 华大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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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大基因: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09

华大基因: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676        证券简称:华大基因        公告编号:2021-013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580 号)同意,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3,814,325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003,077,125 元,扣减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26,432,391.37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1,976,644,733.63 元。2021 年 1 月 27
日,公司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扣除承销及保荐费后的募集资金余额划转至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已由安永华
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1 月 27 日出具的安永华明(2021)
验字第 61098952_H02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并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授权,公司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行专户管理。近日,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截至 2021 年 1 月 27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专户余额(元)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755917320910666 1,977,597,983.97
公司                  司深圳盐田支行

  注: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中存放的募集资金人民币 1,977,597,983.97 元与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976,644,733.63 元之间差额,为尚未划转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甲方: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中信证券)

    (二)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755917320910666,
截止 2021 年 1 月 27 日,专户余额为 197,759.798397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青
岛华大基因检测试剂生产及基因检测服务项目、医学检验解决方案平台建设项目、云数据处理系统升级项目、生物样本库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分配,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公司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至少每半年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
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焦延延、黄彪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证券。
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准)的,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在付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中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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