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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676 深市 华大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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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大基因: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21

证券代码:300676         证券简称:华大基因         公告编号:2018-032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18年 5月 21 日(星期一)上午10: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20日下午15:00至2018年5月2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北山道136号华大基因7楼701会议室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4、会议召集人: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汪建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2人,代表股份291,510,075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72.859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2人,代表股份222,862,629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5.701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68,647,44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1576%。

    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8 人,代表股份 36,035,61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006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3,237,75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09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32,797,85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1974%。

    2、出席会议的人员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关于<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1,500,7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8%;反对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2%;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6,026,3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9742%;反对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关于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1,500,9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9%;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6,026,5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9747%;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并通过《关于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1,500,9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9%;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6,026,5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9747%;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并通过《关于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与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1,500,7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8%;反对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2%;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6,026,3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9742%;反对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并通过《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7,774,0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184%;反对3,735,9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816%;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2,299,6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89.6325%;反对 3,735,9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367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1,500,7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8%;反对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2%;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6,026,3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9742%;反对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1,500,7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8%;反对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2%;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6,026,3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9742%;反对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1,500,9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9%;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6,026,5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9747%;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并通过《关于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公司股东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华大基因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华大三生园科技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了表决,相关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71,876,10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873%;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6,026,5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7%;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审议并通过《关于2018年度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

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1,500,7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8%;反对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2%;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6,026,3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9742%;反对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李晓丽律师、何俊辉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二〇

一七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