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300675 深市 建科院


首页 公告 建科院: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提示性公告

建科院: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07

建科院: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提示性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即将开展换届选举工作。董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将第四届董事会的组成、董事的选举方式、董事候选人人选的推荐及候选人提名、本次换届选举的程序、董事任职资格等事项公告如下:

        第四届董事会的组成

  第四届董事会将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任期自相关股东
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计算,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的选举方式

  本次换届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非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非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

        董事候选人人选的推荐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的推荐

  1. 董事会有权推荐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

  2. 截至本公告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书面推荐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

  单个推荐人推荐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数量,不得超过本次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

          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的推荐

  1. 董事会、监事会有权推荐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


  2. 截至本公告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书面推荐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

  单个推荐人推荐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数量不得超过本次拟选独立董事人数;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推荐独立董事的权利;前述推荐人不得推荐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

        本次换届选举的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推荐人须在 2024 年 6 月 12 日 17:00 前,按本公告规定的
方式向董事会推荐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人选并提交相关文件;

  (二)在上述推荐时间届满后,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将择期召开会议,对被推荐的董事候选人人选开展资格审查,并将符合资格的董事候选人人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根据符合资格的董事人选名单,董事会将择期召开会议,确定董事候选人名单,并作为提名人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承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亦应依法作出相关声明;

  (五)公司披露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提名人声明与承诺、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履历表等)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披露前两款所规定的内容,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六)在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第三届董事会董事仍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

  董事应为自然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董事不必要持有公司股份。

          非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3.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5. 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6.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7.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限尚未届满;

  8.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9.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10.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11.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12. 无法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持续关注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切实履行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13.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除需具备上述非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之外,还必须满足下列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及要求的相关规定:
  1.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2.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3.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董事任职条件的规定;


  5.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7.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8.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9. 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相关规定(如适用);

  10. 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11. 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12.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13. 其他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14.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其他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1.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2.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5.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6.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7.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1-6 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8.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9.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10.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其中第 4-6 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7.2.4 条规定的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法人。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纪录:

  1.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2.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3.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4.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5. 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6.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已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推荐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被推荐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推荐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推荐人注意事项

          推荐董事候选人人选应提供的文件

  1. 董事候选人人选推荐表(原件,格式见附件);


  2. 被推荐的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3. 被推荐的董事候选人人选的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如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还需提供独立董事推荐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以及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4. 被推荐董事候选人人选出具的接受推荐的书面意见,同意接受推荐,并承诺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以及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5. 能证明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

  6. 如推荐人是自然人股东的,则须提供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及持有公司股份的证明文件;如推荐人是法人股东的,则须提供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及持有公司股份的证明文件;

  7. 推荐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证明材料。

          推荐人向公司董事会推荐董事候选人人选的方式

  1. 本次推荐方式仅限于亲自送达或邮寄两种方式。

  2. 推荐人必须在 2024 年 6 月 12 日 17:00 前将相关文件送达或邮寄至(以
收件邮戳时间为准)公司联系人处方为有效。

        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晔霖

  联系电话:0755-23950525

  联系传真:0755-23931800

  联系邮箱:ibrir@ibrcn.com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坳三路 29 号建科大楼

  邮政编码:518049

    特此公告。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