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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科院: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15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

23日、2018年5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的公告》和《关于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1、会议召开方式、召开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5月15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5

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4日下午15:00

至2018年5月1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梅坳三路29号建科大楼5层远程会议室。

    3、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叶青女士。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01,357,443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69.107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84,857,143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57.857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6,500,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1.250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会议议程中所列全部议案,并形成了相关决议,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357,4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357,4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357,4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357,4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357,4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8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50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深圳市远致投资有限公司、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意见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