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
23日、2018年5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的公告》和《关于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1、会议召开方式、召开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5月15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5
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4日下午15:00
至2018年5月1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梅坳三路29号建科大楼5层远程会议室。
3、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叶青女士。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01,357,443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69.107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84,857,143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57.857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6,500,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1.250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会议议程中所列全部议案,并形成了相关决议,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357,4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357,4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357,4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357,4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357,4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8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50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深圳市远致投资有限公司、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意见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