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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信科技: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20

宇信科技: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674          证券简称:宇信科技        公告编号:2022-061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5月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0年5月8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0年5月10日至2020年5月19日,公司在内网上发布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2020年5月29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0年6月5日,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同时,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5、2020年6月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20年7月17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本次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1,197.92万股,首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20年7月21日。

    7、2021年2月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部分预留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21年2月24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部分预留授予登记工作,本次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137.60万股,部分预留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21年2月26日。

    9、2021年6月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剩余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剩余预留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0、2021年6月2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价格及数量的议案》。监事会对调整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1、2021年7月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剩余预留授予登记工作,本次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76.848万股。


    12、2021年7月2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情形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形所涉及的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979,151股予以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3、2021年8月6日,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14、2021年10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对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情形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形所涉及的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979,151股予以回购注销事宜已完成。

    15、2022年3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29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情形所涉及的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534,335股予以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6、2022年5月17日,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17、2022年6月2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监事会对调整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一)调整事由

    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披露了《2021年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公告》,以总股本711,626,13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合计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42,325,227.40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应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二)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公司发生派息时,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为:P= 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1。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调整后的回购价格=12.419-0.20=12.219元/股

    2、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调整后的回购价格=9.731-0.20=9.531元/股

    3、剩余预留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调整后的授予价格=8.894-0.20=8.694元/股

    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

    五、监事会的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根据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情况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和审议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已获得相关授权与批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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