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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信科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公告日期:2021-07-22

宇信科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674                                  公司简称:宇信科技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之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2021 年 7 月


                  目 录


一、释义...... 3
二、声明...... 4
三、基本假设...... 5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6
五、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成就情况说明...... 8
六、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9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11
一、释义
1. 上市公司、公司、宇信科技: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激励计划、本计划:《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
3. 限制性股票: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
  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4. 股本总额: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5. 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以及技术(业务)骨干。
6. 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7. 授予价格: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8. 限售期: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
  还债务的期间。
9. 解除限售期: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
  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10. 解除限售条件: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
  的条件。
11.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2.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3.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4. 《公司章程》:《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5.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7. 元: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宇信科技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宇信科技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宇信科技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宇信科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一) 2020年5月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 2020年5月8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 2020年5月10日至2020年5月19日,公司在内网上发布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2020年5月29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 2020年6月5日,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同时,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五) 2020年6月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六) 2020年7月17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本次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1,197.92万股。

  (七) 2021年2月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部分预留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八) 2021年2月24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部分预留授予登记工作,本次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137.60万股。

  (九) 2021年6月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剩余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剩余预留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 2021年6月2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价格及数量的议案》。监事会对调整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一)  2021年7月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剩余预留授予登记工作,本次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76.848万股

  (十二)  2021年7月2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首次授予的391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7,144,944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五、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成就情况说明

  根据《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若要解除限售,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具体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5%。


  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以本计划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所产生的激励成本摊销前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03 月 29 日出具的《审
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B10235 号)的计算结果,公司 2020 年股份支付费用摊销前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384,612,821.21 元,2019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263,649,269.91 元,实际达成的净利润增长率约为 45.88%,高于业绩考核要求,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业绩/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

  薪酬委员会将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绩效完成比确定其解除限售的比例,若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考核结果                  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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