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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670 深市 大烨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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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烨智能: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上诉暨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4-10-22


证券代码:300670        证券简称:大烨智能        公告编号:2024-057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上诉暨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全资子公司大烨新能源为上诉人(原审原
告)[(2023)苏 72 民初 139 号、(2022)苏 72 民初 950 号];全资子公司大烨
新能源为上诉人(原审被告)[(2023)苏 72 民初 273 号]。

  3、涉案的金额:3,359.29 万元及案件受理费等[(2023)苏 72 民初 139 号];
8,007.20 万元及案件受理费等[(2022)苏 72 民初 950 号];7,249.84 万元及逾
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等[(2023)苏 72 民初 273 号]。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二审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公司无法准确判断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2024 年 10 月,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
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大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烨新能源”)分别收到了南京海事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苏 72 民初 139 号、(2022)
苏 72 民初 950 号、(2023)苏 72 民初 273 号],南京海事法院已对公司及全资
子公司大烨新能源因购买船舶锦华 01、锦华 02 事项与江苏铧景锆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铧景零壹船舶租赁有限公司、天津铧景零贰船舶租赁有限公司等相
关方产生的相关诉讼事项作出一审判决,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24 年 10 月 9 日发
布于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56)。近日,全资子公司大烨新能源因不服
一审判决,依法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全资子公司提交上诉的基本情况

    (一)(2023)苏 72 民初 139 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江苏大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江苏铧景锆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2、上诉请求

  (1)撤销南京海事法院(2023)苏 72 民初 139 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
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2022)苏 72 民初 950 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江苏大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江苏铧景锆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江苏海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天津铧景零壹船舶租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天津铧景零贰船舶租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上海铧景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天津铧景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2、上诉请求

  (1)撤销南京海事法院(2022)苏 72 民初 950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依法改
判被告天津铧景零壹船舶租赁有限公司、天津铧景零贰船舶租赁有限公司向原告江苏大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赔付维修保养费损失 3314534.84 元及吊机拆除费损失 3022650 元,合计 6337184.84 元;

  (2)撤销南京海事法院(2022)苏 72 民初 950 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依法改
判天津铧景零壹船舶租赁有限公司、天津铧景零贰船舶租赁有限公司向原告江苏大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赔付律师代理费损失 436947 元;

  (3)撤销南京海事法院(2022)苏 72 民初 950 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依法改
判天津铧景零壹船舶租赁有限公司、天津铧景零贰船舶租赁有限公司向原告江苏大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赔付额外维持费用损失 26127826.83 元;

  (4)撤销南京海事法院(2022)苏 72 民初 950 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依法改
判天津铧景零壹船舶租赁有限公司、天津铧景零贰船舶租赁有限公司向原告江苏大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赔付预期可得利益损失 47170000 元;

  (5)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共同承担。

    (三)(2023)苏 72 民初 273 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江苏大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江苏铧景锆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2、上诉请求

  (1)撤销南京海事法院(2023)苏 72 民初 273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依法改
判江苏大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江苏铧景锆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补偿金72498400 元及相应利息(以 7249840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计息,自 2023 年 2 月 17 日计算至实际
付清之日);

  (2)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二审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公司无法准确判断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上诉状》(2023)苏 72 民初 139 号;

  2、《民事上诉状》(2022)苏 72 民初 950 号;

3、《民事上诉状》(2023)苏 72 民初 273 号。
特此公告。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