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70 证券简称:大烨智能 公告编号:2024-014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
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并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以及《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原因
2023 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陆续进行了修订,对公司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原有制度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前述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因此公司对治理制度进行全面、系统的修订及依据公司管理的需要制定新的制度,既是提高公司质量的有效举措,也是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重要手段。
二、修订依据及主要修订制度列表
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修订《公司章程》,并修 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修订《公司 章程》所涉及工商变更登记、备案事宜,本次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的内容为准。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部分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治理制度自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其余治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 行,本次修订的公司章程和治理制度生效后,原《公司章程》(2023 年 3 月修 订版)和治理制度相应废止。
公司本次具体修订、制定制度列表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备注 是否需要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1 《公司章程》 修订 是
2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4 《监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5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是
6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否
7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修订 否
8 《总经理工作细则》 修订 否
9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0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1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2 《内部审计制度》 修订 否
13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4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修订 否
15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6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7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修订 否
18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修订 是
19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 是
20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制定 否
21 《分子公司管理制度》 制定 否
22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 制定 是
2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制定 否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详见本公告附件,本次修订的《公司章程》和治理制度的全文详见公 司同日发布于 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网站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26 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1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下列交易行为(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下列交易行为(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2 金额超过 500 万元。 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一)至(五)项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单 上述(一)至(五)项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单
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或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 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或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
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 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
于 0.05 元的,公司可免于按照第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于 0.05 元的,公司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 ……
第四十一条 ……
第四十一条 ……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提议行使权利前,应当经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3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六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4 第六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向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
大会作出报告 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
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七十一条 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