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70 证券简称:大烨智能 公告编号:2022-098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大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烨新能源”)于近日收到了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苏 0115 民初 10037 号、《民事裁定书(》2022)苏 0115 民初 14867 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因江苏铧景锆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铧景锆孚”)拒绝向大烨新能源开具面额为 29,200 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 13%)导致大烨新能源产生税额抵扣损失 3,359.29 万元,大烨新能源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
了诉讼,法院已立案受理【(2022)苏 0115 民初 10037 号】。具体内容详见 2022
年 7 月 12 日 公 司 发 布 于 证 监 会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0)。
2、大烨新能源因与铧景锆孚等主体之间存在未了结的诉讼纠纷,累计涉诉金额已超出大烨新能源剩余未支付铧景锆孚的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价,大烨新能源暂缓向铧景锆孚支付上述款项,铧景锆孚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已立案受理【(2022)苏 0115 民初 14867 号】。具体内容详见 2022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发布于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0)。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根据大烨新能源收到的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
苏 0115 民初 10037 号、《民事裁定书》(2022)苏 0115 民初 14867 号,南京市
江宁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述案件中争议标的为大烨新能源与铧景锆孚等主体签订的《协议书》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而该债权债务关系来源于案涉船舶买卖合同,大烨新能源是否应当支付价款,铧景锆孚是否应当开具发票均需对案涉船舶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认定,故应当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上述案件应移送南京海事法院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裁定将上述案件移送南京海事法院处理。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估计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努力维护公司及投资者权益。同时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2022)苏 0115 民初 10037 号;
2、《民事裁定书》(2022)苏 0115 民初 14867 号。
特此公告。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