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70 证券简称:大烨智能 公告编号:2022-071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立案受理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1,383.16万元人民币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因案件尚未开庭,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大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烨新能源”)于近日收到了南京海事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苏 72 民初 950 号】,法院就大烨新能源与江苏海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湾科技”)、江苏铧景锆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铧景锆孚”)、天津铧景零壹船舶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铧景零壹”)、天津铧景零贰船舶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铧景零贰”)、上海铧景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铧景”)、天津铧景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铧景”)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立案受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江苏大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江苏海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江苏铧景锆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三:天津铧景零壹船舶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四:天津铧景零贰船舶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五:上海铧景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六:天津铧景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船舶设备设施维修费用 8,672,684 元;
(2)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船舶改造延期和履带吊机拆除延期产生的损失费用 5,022,000 元;
(3)判令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律师费损失 136,947 元;
(4)判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3、事实与理由:
(1)船舶设备设施维修费用部分
2020 年 6 月,海湾科技作为买方与招商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
商工业”)签署了《船舶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海湾科技应按照船舶的操作规范和维修保养要求,善意使用船舶,保证船舶的适航性,保持所有证书持续有效;在签署船舶交接协议书后,因船舶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维护保养费用、修理费用等均由海湾科技负责。
2020 年 7 月,招商工业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海龙十号(天津)租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龙十号”)、海龙十一号(天津)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龙十一号”)与海湾科技、铧景零壹、铧景零贰分别签署了《船舶买卖合同备忘录》,约定由铧景零壹、铧景零贰承接海湾科技在《船舶买卖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
2021 年 12 月,原告分别与海龙十号、海龙十一号、铧景零壹、铧景零贰签
署了《船舶买卖合同三方补充协议》,《船舶买卖合同三方补充协议》约定铧景零壹、铧景零贰在《船舶买卖合同》项下及与之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原告,原告代替铧景零壹、铧景零贰享有《船舶买卖合同》项下的买方之权利和承担《船舶买卖合同》项下及与之相关的买方之一切义务与责任。
《船舶买卖合同》项下及与之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原告,原告代替铧景零壹、铧景零贰享有《船舶买卖合同》项下的买方之权利和承担《船舶买卖合同》项下及与之相关的买方之一切义务和责任;原告同意向六被告支付 29,200 万元作为被告履行《船舶买卖合同》已产生的买卖价款。海湾科技、铧景零壹、铧景零贰、上海铧景和天津铧景同意上述款项由原告直接支付给铧景锆孚,视为原告已履行完成付款义务。
2022 年 3 月,上市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签署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附条件生效的交易协议的议案》,上述协议自此生效。
2022 年 4 月 15 日,原告与铧景零壹、铧景零贰在招商友联船厂(舟山)码
头进行了船舶交接。船舶交接当日,铧景 01、铧景 02 船舶的船长、轮机长等人共同向原告出具《铧景 01 船舶船况交接确认单》和《铧景 02 船舶船况交接确认单》,载明在交接日前,两艘船舶分别存在 28 项和 30 项待解决或需修缮保养的事项,根据原告向相关设备供应商询价计算,船舶设备设施维修 费用需8,672,684 元。
(2)船舶改造延期和履带吊机拆除延期产生的损失费用部分
2020 年 7 月,海湾科技的全资子公司西伯瀚(上海)海洋装备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西伯瀚”)分别与天津天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天安”)、河南朗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郎阔”)签订《起重机械吊装作业合同》,约定西伯瀚分别承租天津天安和河南朗阔三一 SCC7000A型履带式起重机一年;后西伯瀚又分别与铧景零壹、铧景零贰签订《起重机械吊装作业合同》,由铧景零壹、铧景零贰实际具体承租该履带吊机。但在合同履约过程中,由于铧景零壹、铧景零贰资金紧张拖欠租金,导致原告与铧景零壹、铧景零贰进行船舶交接时履带吊机未能及时拆除。
2022 年 5 月 8 日,为提升船舶铧景 01、铧景 02 的吊装能力、吊装效率,原
告全资子公司天津大烨零叁船舶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大烨零肆船舶租赁有限公司分别与海龙十号、海龙十一号、浙江友联修造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友联”)签署了《船舶吊机改造合同》。为不影响船舶改造计划,原告与铧景锆孚、铧景
零壹、铧景零贰多次沟通协商并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向铧景锆孚、铧景零壹、铧
景零贰致函要求拆除、运离其租赁的履带吊机,且应当承担给原告造成的已有损失,延期履行或拒不履行造成损失扩大的,三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2022 年 5 月 24 日,浙江友联通知原告因船舶履带吊机未及时拆除,导致平
台甲板无法清空,改造工作一直无法开始,由此造成的时间损失和经济损失由原告承担。
2022 年 5 月 27 日至 6 月 1 日,河南朗阔工作人员登上铧景 02 拆除履带吊
机;2022 年 6 月 5 日至 2022 年 6 月 9 日,天津天安工作人员登上铧景 01 拆除
履带吊机;因船舶改造延期和履带吊机拆除延期,造成船舶铧景 01、铧景 02 产生船员工资、船舶管理服务费、人员工资、监理费用、燃料费、润料费、电费、水费、伙食、物资等各项损失费用合计 5,022,000 元。
综上,六被告在各协议(合同)履行过程中构成人格混同,应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船舶买卖合同》的约定,六被告应在实际控制船舶期间,按照船舶的操作规范和维修保养要求,善意使用船舶;承担对船舶进行维护保养费用、修理费用、改造费用、满足适航所产生的费用、保险费用等,确保船舶功能完整。
但在 2022 年 4 月 15 日,原被告双方交接船舶时,原告发现船舶交接前存在一系
列问题,需要进行维修和设备设施的更换,由此产生的维修保养费用、因船舶改造延期和履带吊机拆除延期等产生的损失费用,均应由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而产生的律师费用、诉讼费用均应由被告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市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估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