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70 证券简称:大烨智能 公告编号:2021-106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3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因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王跃进、于凭水、许蒙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上述人员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所授予但尚未行权的 45.00 万份股票期权将予以注销,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激励计划简述
1、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2、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500.00 万份,占公司股本
总额 31,589.0479 万股的 1.58%。其中首次授予 400.00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拟
授出股票期权总数的 80.00%,约占公司股本总额 31,589.0479 万股的 1.27%,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0年8月20日发布于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向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预留 100.00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股票期权
总数的 20.00%,约占公司股本总额 31,589.0479 万股的 0.32%,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1年6月21日发布于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本计划下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满足生效条件和生效安排的情况下,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本公司人民币 A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二)已履行的审议程序
1、2020 年 8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议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020 年 8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0 年 8 月 4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
内部系统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 2020 年 8 月 4 日至 2020 年 8 月 13 日止。在公
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2020 年 8 月 13 日,监
事会对《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20 年 8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
情形,并于 2020 年 8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
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 年 8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21 年 6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 2020 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将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
7.49 元/份调整为 7.43 元/份;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0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两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注销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已离职激励对象王跃进、于凭水、许蒙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 45.00 万份股票期权。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符合本次行权条件的 29 名激励对象在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内可行权142.00 万份股票期权。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的行权方式为自主行权,行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首个交易日至2022年9月10日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具体行权事宜需待自主行权审批手续办理完成后方可实施,上海信公轶禾企
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两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注销的原因及具体情况
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王跃进、于凭水、许蒙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上述人员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所授予但尚未行权的 45.00 万份股票期权将予以注销,离职人员具体情况见下表:
序 离职人员姓名 原职务 获授的股票期权
号 数量(万份)
1 王跃进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15.00
2 于凭水 核心业务骨干 24.00
3 许蒙 核心业务骨干 6.00
合计 45.00
本次注销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人
数由 32 人减少至 29 人,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期权数量为 142.00
万份。预留部分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和股票期权数量均不变。
三、本次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符合《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公司和股东创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王跃进、于凭水、许蒙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所授予但尚未行权的45.00万份股票期权将予以注销,公司本次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的股
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注销及行权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自等待期届满后即可开始行权;公司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注销和行权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及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期权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