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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宁股份: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解除条件成就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20

沪宁股份: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解除条件成就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669        证券简称:沪宁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2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66 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
  量为 405,438 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3156%;

      2、本次解除限售事宜需在有关机构的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解除限售,上市
  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
  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按照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相关事宜。现对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一)2018 年 12 月 24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以及第二
  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
  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出具了核查意见,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公司实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
关公告。

  (二)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5 日分别在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和
公司公示栏公告了《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针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
议。2019 年 1 月 4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2019 年 1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19 年 1 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018 年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同意确定以 2019 年 1 月 18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67 名激励对
象授予 104.8104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9.18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国浩律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就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19 年 1 月 31 日上市,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
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原来 84,200,000 股增加至 85,248,104 股。

  (五)2019 年 6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国浩律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六)2019 年 8 月 30 日,回购注销完成,公司总股本由 85,248,104 股变
更为 85,239,573 股。

  (七)2019 年 9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股份的议案》。同意确定以 2019 年 9 月 10 日为预留股份授予日,向符合条件
的 3 名激励对象授予 184,960 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1.74 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的授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国浩律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八)2019 年 11 月 5 日,公司完成了预留股份的授予。本次限制性股票预
留股份上市日为 2019 年 11 月 5 日,公司股份总数由 85,239,573 股增加至
85,424,533 股。

  (九)2020 年 4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首次授予部分解除限售股数量为
415,823 股,上市流通日为 2020 年 4 月 23 日。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国浩律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十)2020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 2019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85,424,533 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2.30 元(含税),总计派发现
金股利 19,647,642.59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共计转增 25,627,360 股。

  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4 日实施完毕 2019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方案,本次转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111,051,893 股。股权激励首次授予部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转增后增加至 810,875 股。


  (十一)2020 年 11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
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预留授予部分解除限售股数
量为 120,224 股,上市流通日为 2020 年 11 月 20 日。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的法律意见书。

  (十二)2021 年 6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二
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
限售股数量为 405,437 股,上市流通日为 2021 年 6 月 7 日。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锁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锁的法律意见书。

  (十三)2021 年 11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三届
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 120,224 股,上市流通日为 2021 年 12 月 3 日。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锁的法律意见书。

  (十四)2022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
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锁的法律意见书。

  二、董事会关于满足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一)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届满说明

  根据《 激励计划(草案)》,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30%。
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1 月 18
日,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1 月 31 日。公司 2018 年限制性
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三个限售期将于 2022 年 1 月 31 日届满。

  (二)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情况说明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1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足解除限售条件。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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