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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宁股份: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09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
  于2019年5月9日14:00时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5月8日—2019年5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9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19年5月8日下午15:00至2019年5月9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邹家春先生主持会议,公司部分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59,40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679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59,400,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679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除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2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1,200,100股,占公司有表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59,40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00,1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59,40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00,1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59,40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00,1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9,40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00,1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 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59,40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00,1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59,40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00,1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59,40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00,1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及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59,40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00,1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59,40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00,1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59,40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00,1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马梦怡、蒋丽敏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