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69 证券简称:沪宁股份 公告编号:2018-020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度股东大会
于2018年5月3日14:00时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5月2日—2018年5月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3日上午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18年5月2日下午15:00至2018年5月3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邹家春先生主持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63,15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00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63,15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0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除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2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4,350,00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1663%。无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情况。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2017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63,15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350,0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
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
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
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63,15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350,0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
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
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
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63,15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350,0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
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
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
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63,15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350,0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
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
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
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63,15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350,0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
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
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
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3,15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350,0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
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
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
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63,15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350,0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
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
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
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63,15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350,0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
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
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
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63,15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350,0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
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
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
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表决结
果为:同意63,15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350,0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
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
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
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钱晓波、蒋丽敏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