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我们作为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进行了审慎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于2021年2月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15 号)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注册申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注册申请。
董事会同意在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中,如按照竞价程序簿记建档后确定的发行股数未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授权董事长经与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可以在不低于发行低价的前提下,对簿记建档形成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直至满足最终发行股数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相关授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的发行实务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此次相关授权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林 森:
周启超:
梁 波:
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