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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创科技: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并调整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31

必创科技: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并调整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667        证券简称:必创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1
            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调整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独立董事辞职的情况

  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王鑫女士的辞职报告,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在同一家上市公司连续任职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王鑫女士因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连任时间将满六年,提请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同时一并辞去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务。辞职生效后,王鑫女士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鉴于王鑫女士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王鑫女士的辞职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出新任独立董事后生效。在此之前,王鑫女士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鑫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王鑫女士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和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期间,勤勉尽责、忠于职守,公司及董事会对王鑫女士在任职期间对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并调整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范晋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担任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范晋生先生简历见本公告附件。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确认范晋生先生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的要求,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 146 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范晋生先生未在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单位任职,与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范晋生先生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但已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期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范晋生先生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还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已就以上提名独立董事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备查文件

  1、《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30 日
附件:范晋生先生简历

  范晋生先生,1982 年 4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2004
年 12 月至今,任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主任,历任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律师。

  截至目前,范晋生先生持有本公司股票 168,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8%。其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人员的条件,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等要求以及《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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