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67 证券简称:必创科技 公告编号:2022-044
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激励计划》确定的 100 名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丁岳先生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另有 2 名激励对象在知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事项后至公司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出于审慎考虑,前述 2 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综上,共 3 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调整后激励对象由 100 名调整为 97 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的权益调整至其他激励对象,《激励计划》的总授予数量不变。
本次对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卓立汉光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立汉光”)(含下属控股子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员工,均与卓立汉光(含下属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以上激励对象包括一名中国台湾地区员工许腾翔先生,系卓立汉光原股东,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技术研发、业务拓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公司将该名中国台湾地区人员纳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能进一步推进公司多元化团队的建设,保留核心人才,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健康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同意以 2022
年 6 月 15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97 名激励对象授予 389 万股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为 7.27 元/股。
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