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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创科技: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6

必创科技: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667        证券简称:必创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1
            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情况

  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邓延卿先生、沈唯真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邓延卿先生、沈唯真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向董事会申请辞去副总经理职务,辞职后将继续在公司任职,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邓延卿先生、沈唯真先生原定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日为2023年9月16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邓延卿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465,07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23%;沈唯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337,57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0.17%。邓延卿先生和沈唯真先生不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辞职后其所持股份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其所作的相关承诺进行管理。

  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24 日披露了邓延卿先生的股份减持计划,具体详见《关
于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邓延卿先生尚未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该减持计划于上述辞职报告生效之日起终止实施。

    公司董事会对邓延卿先生和沈唯真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意聘任丁岳先生、张志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丁岳先生、张志涛先生均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特此公告。

                                      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5 日
附件:
丁岳先生简历

  丁岳先生,1971 年 0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硕士学历,1998
年 08 月至 2009 年 12 月,历任北京金先锋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工程师、销售经理;
2010 年 1 月至今,任北京卓立汉光仪器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丁岳先生持有本公司股票 559,29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8%。其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张志涛先生简历

  张志涛先生,1979 年 05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2002
年 4 月至今,历任北京卓立汉光仪器有限公司销售工程师、销售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2014 年 8 月至今,任江苏双利合谱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2018
年 7 月至今,任先锋科技(香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9 年 7 月至今,任北京
先锋泰坦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20 年 10 月至今,任北京卓立汉光分析仪器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2021 年 4 月至今,任无锡谱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 年 1 月至今,任北京卓视众慧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志涛先生持有公司股票 700,90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5%。其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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