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24-046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江丰电子”)于 2024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部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1 年 12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二)2021 年 12 月 27 日至 2022 年 1 月 6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
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激
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异议。2022 年 1 月 7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
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005)。
(三)2022 年 1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四)2022 年 1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317 人调整为 315 人,首次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由 320 万股调整为 314 万股;并同意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1 月 27 日,
向 315 名激励对象授予 314 万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五)2022 年 3 月 16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
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6),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在资金缴纳、权益登记的过程中,7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3.4万股,本次实际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的数量为310.6万股,实际授予人数为308人。
(六)2022 年 6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同意预留部分授予日为 2022 年 6 月 22 日,以 24.50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
件的 6 名激励对象授予 80 万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七)2022 年 8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24.50 元/股调整为 24.40 元/股。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
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之法律意见书》。
(八)2022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拟回购注销 3 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0.5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24.40 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24.50 元/股。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2022 年 11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2 年 11 月 14日,公司发布《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72),自该公告披露日起 45 日内,公司未收到债权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的请求。
(十)2023 年 2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拟回购注销 11 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2 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24.40 元/股。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2023 年 4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295名激励对象办理146.55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之法律意见书》。
(十二)2023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合计 10.5万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265,660,583 股变更为 265,555,583 股。
(十三)2023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3 年 4 月 28 日,公司
发布《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7),自该公告披露日起 45 日内,公司未收到债权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的请求。
(十四)2023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原 24.40 元/股调整为 24.19 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原 24.50 元/股调整为 24.29 元/股,上述回购价
格自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完成之日即 2023 年 6 月 14 日起调整。独立董事对
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之法律意见书》。
(十五)2023 年 6 月 28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6),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合计 12 万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265,555,583 股变更为 265,435,583 股。
(十六)2023 年 7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拟回购注销 2 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0.7 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24.19元/股;并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5 名激励对象办理 37.50 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之法律意见书》,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2023 年 12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拟回购注销 5 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25 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24.19 元/股。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八)2023 年 12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
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3 年 12 月 18 日,公司发
布《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29),自该公告披露日起 45 日内,公司未收到债权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的请求。
(十九)2024 年 3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