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23-116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暨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暨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1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三十二次会议,并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11 名离职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2 万股。
2023 年 6 月 28 日,上述限制性股票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完成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 265,555,583 股减少
至 265,435,583 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265,555,583 元减少至人民币 265,435,583
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3 年 6 月 15 日出具了《宁波江丰
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截至 2023 年 6 月 14 日止)》(信会师报字[2023]
第 ZF10981 号)。
因此,公司拟将股份总数由 265,555,583 股变更至 265,435,583 股,注册资本
由人民币 265,555,583 元变更至人民币 265,435,583 元,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第六条和第十九条。
二、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现拟将《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26,555.5583 万元。 26,543.5583 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6,555.5583 万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6,543.5583 万
股,均为普通股,公司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 股,均为普通股,公司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
币 1 元。 币 1 元。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议通过:
……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
(三)本章程的修改; 变更公司形式;
…… (三)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的修改;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
项。 (七)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八)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九)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十)重大资产重组;
(十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本公司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
他交易所交易或转让;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设立的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
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
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
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征集
人应当依规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
并按规定披露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行为设置高于《证券法》规定
的持股比例等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
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候选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候选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 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 补董事的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
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资格审核,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 东大会选举;
(三)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
1%以上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独立董事 (三)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人数,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和监 1%以上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独立董事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人数,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和监
…… 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
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条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
公司按相关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