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会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
个 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6 日召
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审阅,监事会对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中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除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13 名激励
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外,剩余 295 名激励对象已满足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其中 283 名激励对象 2022 年度个人绩效考
评等级均为 A(优秀),12 名激励对象 2022 年度个人绩效考评等级为 B(良好),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 2022 年度业绩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295 名激励对象 2022 年度个人绩效考评等级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为前述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 年4 月6 日
(本页无正文,为监事会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之全体监事签署页)
监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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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英俊 韩刚 汪宇
2023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