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22-020
债券代码:123123 债券简称:江丰转债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股权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2、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2 年 1 月 27 日
3、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24.50 元/股
4、限制性股票调整后首次授予数量:314 万股
5、限制性股票调整后首次授予人数:315 人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召开了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1
月 27 日,按 24.5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315 名激励对象授予 314 万股
限制性股票。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激励计划简述
2022 年 1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第
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其主要内容如下:
1、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2、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 A 股普通股,其股票来源为公司向
激励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本计划授予限制 占目前公司股本
激励对象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总额的比例(%)
(万股) (%)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317 人) 320 80.00 1.40
预留股份 80 20.00 0.35
合计 400 100.00 1.75
注:1、本计划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数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本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
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4.50元/股。
5、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出。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6、本计划的限售期
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若本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授予,则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若本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授予,则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 50%
售期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 30%
售期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48 20%
售期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1、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授予,则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一致。
2、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授予,则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 50%
解除限售期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 50%
解除限售期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7、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1.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1.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1.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1.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2.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2.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2.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2.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回购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5%。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1、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一致;
2、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45%。
若公司未满足某一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公司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以及个人岗位绩效考核达标的前提下,才可解除限售。具体解除限售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按照A(优秀)、B(良好)、C(合格)和D(不合格)四个考核等级进行归类,各考核等级对应的可解除限售比例如下:
考评等级 A/B C D
个人可解除限售比例 1 0.6 0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可解除限售比例。当期剩余所获授的但因未达到完全解除限售条件而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照回购价格回购后予以注销。
(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12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