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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丰电子:关于调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28

江丰电子:关于调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22-019
债券代码:123123        债券简称:江丰转债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
                    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议案》,根据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将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317 人调整为 315 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20 万股调整为 314 万股,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及调整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 年 12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2、2021 年 12 月 27 日至 2022 年 1 月 6 日,公司将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
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

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异议。2022 年 1 月 7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
事会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005)。

  3、2022 年 1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2 年 1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317 人调整为 315 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20万股调整为314万股;并同意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月27日,向 315 名激励对象授予 314 万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二、调整事项情况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拟激励对象名单中2名激励对象(黄志攀、张诚)因在知悉本次激励计划事项后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公司出于审慎性原则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并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经过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317
人调整为 315 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20 万股调整为 314 万股。根据
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调整由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317人调整为315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20 万股调整为 314 万股。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317 人调整
为 315 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20 万股调整为 314 万股。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截止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已
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以 2022 年 1 月 27
日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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