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21-040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0年度公司(指母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62,846,064.72元,减当年计提法定盈余公积16,284,606.47元, 加上年结转未分配利润262,051,719.52元,减2019年度现金分红13,125,234.83元,截至2020年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人民币396,174,279.89元。
根据中国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给予投资者稳定、合理回报的指导意见,并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拟定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
以2020年12月31日公司股份总数224,408,295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36元(含税),2020年度派发现金股利总额为人民币30,519,528.12元(含税),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若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披露日至实施该方案的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由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将按照现金分红总额不变的原则,以最新公司总股本计算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上述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对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体现了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
二、公司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董事会认为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和成长性相匹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同意将《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目前的股本规模、经营业绩、发展前景和未来发展的需要,预案内容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合理诉求,有利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该预案与中国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指导意见相契合,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计划、分红承诺,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制订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并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该预案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五、其他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须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