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21-003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和董事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股东、董事张辉阳先生和股东上海智鼎博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智兴博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本公司股份 4,102,072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 1.83%)的股东张辉阳
先生、持本公司股份 11,118,041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 4.95%)的股东上海智鼎博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持本公司股份 3,159,278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 1.41%)的股东上海智兴博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拟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以大宗交易及集中竞价方式分别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25,5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 0.46%)、2,779,5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 1.24%)和 789,8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 0.35%),合计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4,594,8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 2.05%)。其中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将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进行,且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之后进行,且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分别收到股东张辉阳先生、上海智鼎博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智鼎博能”)和上海智兴博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智兴博
辉”)的《关于减持江丰电子股份计划的告知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占公司目前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备注
总股本比例
张辉阳 4,102,072 1.83% 张辉阳先生系公司董事
智鼎博能 11,118,041 4.95% 智鼎博能实际控制人为张辉阳先生
智兴博辉 3,159,278 1.41% 智兴博辉实际控制人为张辉阳先生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减持计划相关内容
1、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3、减持数量及比例:上述股东本次拟减持股份合计不超过 4,594,800 股,
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 2.05%。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连续 90 个自然日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连续 90 个自然日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上述股东的具体减持计划如下:
拟减持股份数量 拟减持数量占公司目 拟减持股数占该股
股东名称
(股) 前总股本比例 东总持股比例
张辉阳 1,025,500 0.46% 25.00%
智鼎博能 2,779,500 1.24% 25.00%
智兴博辉 789,800 0.35% 25.00%
合计 4,594,800 2.05% -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及大宗交易方式。
5、减持期间:拟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 6 个月内(根据法律法
规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其中: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将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进行;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之后进行。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二)股东承诺与履行情况
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如下:
1、公司股东智鼎博能、智兴博辉、张辉阳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机构/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机构/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机构/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机构/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本机构/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机构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本机构在公司首次公开上市之日持股数量的 10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①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②如发生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机构/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
(5)本机构/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2、除上述承诺外,公司董事张辉阳先生还承诺:
(1)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
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本人于公司担任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张辉阳先生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2019 年 11 月 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东因误操作违规减持公司股票及致
歉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30),智兴博辉于 2019 年 11 月 1 日因操作失误
导致违规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卖出公司股票 23,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1%,上述交易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第八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的相关规定。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智兴博辉除上述违规减持行为之外,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2020 年 2 月 1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东因误操作违规减持公司股票及致
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7),智鼎博能于 2020 年 2 月 12 日因操作失误
导致违规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卖出公司股票 266,06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12%,上述减持行为发生日距离减持计划预披露日不足 15 个交易日,违反了深
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和《上市公司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智鼎博能已
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收到了深交所的《关于对上海智鼎博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智鼎博能除上述违规减持行为之外,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三、相关风险提示
1、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张辉阳先生、智鼎博能和智兴博辉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并依据计划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张辉阳先生、智鼎博能和智兴博辉将根据市场环境、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3、张辉阳先生、智鼎博能和智兴博辉均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
1、张辉阳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江丰电子股份计划的告知函》;
2、上海智鼎博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的《关于减持江丰电子股份计划的告知函》;
3、上海智兴博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的《关于减持江丰电子股份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