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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丰电子:关于股东及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补充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04

江丰电子:关于股东及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补充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20-156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及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
                  预披露补充公告

  公司股东宁波江阁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宏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钱红兵先生、于泳群女士,监事白清女士和张英俊先生,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王学泽先生、周友平先生、窦兴贤先生、边逸军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江丰电子”)于 2020年 11 月 3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股东及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0-155),宁波江阁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江阁实业”)、宁波宏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宏德实业”)计划通过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方式分别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836,0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的 0.82%)、1,836,0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的 0.82%),合计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3,672,0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的 1.64%)。现就相关情况补充公告如下:

  江阁实业和宏德实业系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股东,江阁实业和宏德实业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姚力军先生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员工持股平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八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江阁实业和宏德实业为姚力军先生的一致行动人。

  姚力军先生持有江阁实业 0.7059%合伙份额,通过江阁实业间接持有江丰电
子股票 51,845 股;姚力军先生持有宏德实业 0.7105%合伙份额,通过宏德实业间接持有江丰电子股票 52,198 股。在本次减持计划中,姚力军先生不减持其在江阁实业和宏德实业间接持有的江丰电子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姚力军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有关自愿锁定股份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有:

  (1)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
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4)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上市之日持股数量的 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

  (5)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6)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①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②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

  (7)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姚力军先生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除上述补充披露内容外,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3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股东及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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