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20-144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江西省景德镇的陶瓷产业发展基础深厚,拥有人才、技术、工艺等优势,为了完善公司战略布局,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江丰电子”)拟与宁波海创同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海创同辉”)、景德镇城投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投金控”,与上述合伙人合称“合伙人”)共同投资设立景德镇特种陶瓷股权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工商注册为准,以下简称“合伙企业”),从而投资景德镇工业陶瓷技术产业研发及生产基地入驻项目,为合伙人创造投资回报。
合伙企业拟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拟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人民币2,950万元,城投金控拟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人民币7,000万元,宁波海创同辉作为普通合伙人拟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人民币50万元。
(二)公司已于2020年9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内。
(三)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无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
企业名称:宁波海创同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CJJ0N5T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辉易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8年08月30日
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余姚市冶山路475号
经营范围:私募股权投资,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宁波海创同辉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二)有限合伙人
1、景德镇城投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MA396Q5L8D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陈鸿云
注册资本:50,000万人民币
成立时间:2020年04月02日
经营期限:2020年04年02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昌南新区206国道昌南发展中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金融类和非金融类机构股权投资;产业投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和资产收购、处置及管理;投资咨询和管理服务;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城投金控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三、拟对外投资设立合伙企业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景德镇特种陶瓷股权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工商注册为准)
(二)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海创同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四)经营范围:股权投资、实业投资及相关的投资咨询和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四、拟签订合伙协议的主要条款
(一)合伙目的
根据本协议约定从事投资业务,主要通过取得、持有及处置标的公司权益,为合伙人创造合理回报。
(二)合伙人的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和出资期限
出资 认缴出资额 认缴比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人民币万 (%) 出资期限
方式 元)
宁波海创同辉投资中心 合伙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之
1 货币 50 0.50
(有限合伙) 日起 30 个自然日内
随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核
2,800 28.00
景德镇城投金融控股有限 准后足额缴付
2 货币
责任公司 2021 年底前缴足,到位时
4,200 42.00
间视拟投项目情况而定
随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核
货币 1,200 12.00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 准后足额缴付
3
限公司 2021 年底前缴足,到位时
货币 1,750 17.50
间视拟投项目情况而定
- 合计 - 10,000 100.00 -
(三)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及费用
1、本合伙企业的收益来源于通过股权投资所获得的所有收益以及其他收益。
本合伙企业合伙期限内取得的所有收入应在扣除或预留下列第(1)项未偿相应债务及利息后(如有),方可支付下列第(2)(3)(4)(5),支付完毕前述未偿债务、费用、税费以及弥补亏损(仅限于本合伙企业的亏损)后,方可进行利润分配:
(1)按有关贷款协议的约定归还或预留合伙企业的应支付的每一年度贷款利息及应支付的相应本金(如有);
(2)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履行职责而执行合伙事务发生的和按全体合伙人的约定应支付的费用;
(3)合伙企业已付的及应付未付的各项费用;
(4)税费;
(5)弥补合伙企业之前年度的亏损;
本合伙企业的收入在扣除上述应负担的债务、各项费用、弥补亏损以及税费后的剩余部分,为合伙企业的可分配利润。
2、合伙企业决定进行分配时,分配方案如下:
(1)分配预期门槛收益:在合伙企业有可分配利润的情形下,按照全体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向各有限合伙人按年度进行分配,自各有限合伙人实际出资到位之日起至相应的分配基准日或其实缴出资收回之日(二者孰早)止,按照2%/年(单利)的预期投资收益率计算的投资回报;为免疑义,任一年度进行利润分配时,若当年度各有限合伙人分配所得的收益不足预期门槛收益,以后年度分配时不会对过去年度分配不足预期门槛收益的部分进行补足;
(2)分配超额收益:除全体合伙人另有书面约定外,上述第一款分配完毕后如有盈余,则盈余部分的 20%分配给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海创同辉;盈余部分的 80%由全体有限合伙人按照各自向合伙企业实缴出资占全体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和的比例进行分配;
(3)分配本金:在合伙企业清算或合伙人退出时,按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合伙企业资产。
3、执行合伙事务费用
本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执行合伙事务费用,按照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总额的1.8%/年计算,按年度支付。
(四)合伙企业事务的管理和执行
本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宁波海创同辉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负责合伙企业日常管理、经营事务,并接受其他合伙人的监督。
(五)合伙人会议和投资决策委员会
(1)合伙人会议
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按照本协议约定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的表决机制。
除本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会议审议的事项需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通过。
(2)投资决策委员会
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5 名委员组成,由宁波海创同辉委派一名,江丰电子委派两名,城投金控委派两名,委员每届任期 3 年,可连任。本合伙企业存续期内,投资决策委员会任期届满的,由上述合伙人重新进行委派。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本协议约定的职权和相关议事规则作出相关决议。
每位委员均有权提请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相关议题。委员对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有关议题做出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即每名委员享有一个相同的表决权,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事项应经全体委员的五分之三以上(含本数)同意方得通过。
(六)投资限制
(1)未经合伙人会议一致同意,合伙企业不得从事和进行使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
(2)合伙企业不得进行信用债、期货、证券投资基金、外汇金融产品或金融衍生品的投资。
在商业合理原则下,合伙企业可以将待投资、待分配及费用备付的现金资产投资于银行存款(含银行定期存款)、国债、固定收益类产品、货币市场基金、短期结构性存款及其他理财产品进行管理。
(七)合伙期限
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为本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七年,其中前五年为投资期,剩余两年为退出期。根据合伙企业的需要,经全体合伙人按照本协议审议通过后,本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可予延长。
(八)违约责任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按本协议约定足额缴纳出资,应按本协议约定承担责任;
2、合伙人未按本协议约定转让其财产份额或者出质的,由此给其他合伙人或者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人违反竞业禁止约定或泄露合伙企业商业秘密,应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有其他违约行为,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九)协议生效日期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