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20-121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
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7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现将 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 年 2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郭百 涛先生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 集了投票权。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 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2、公司对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
示期自 2019 年 2 月 18 日至 2019 年 3 月 7 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关于
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并于 2019 年 3 月 8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9 年 3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9 年 3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调整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为 200 人,授予股票期权 1,464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期权简称:江丰 JLCI,期权代码:036347,股票期
权的授予日:2019 年 3 月 15 日,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日:2019 年 4 月 2 日,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39.50 元/份。
5、2020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 10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且 2 名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只能部分行权,同意对以上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40.60 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鉴于 2018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同意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39.50 元/份调整为 39.44 元/份;根据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满足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 190 名激励对象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 568.40 万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股票期权第一次行权有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6、2020 年 8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鉴于 2019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同意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39.44 元/份调整为 39.38 元/份。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之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调整情况说明
2020 年 5 月 21 日,经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确定公司 2019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拟以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股份总数 218,760,000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60
元(含税),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
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因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原因新增 4,471,393 股,公司总股本由原218,760,000 股增加至 223,231,393 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规定,公司按照“现金分红总额、送红股总额、转增股本总额固定不变”的原则,以最新股本计算的 2019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
以公司可参与分配的股本 223,231,393 股为基数,每 10 股送红股 0 股,转增 0
股,派发现金 0.587981 元(含税)。
上述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20 年 7 月 17 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第一期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在授予相应的股票期权后,若公司在激励对象行权前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39.38 元/份。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价格调整:
P=P0-V=39.44-0.0587981=39.38 元/份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对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39.44 元/份调整为 39.38 元/份。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调整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将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39.44元/份调整为39.38元/份。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就本次价格调整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价格调整的内容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