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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丰电子: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17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19年4月26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5月17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5月16日--2019年5月17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17日(星期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6日15:00~2019年5月1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余姚市经济开发区名邦科技工业园区安山路,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姚力军先生。


    7、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8人,代表股份138,917,38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3.502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138,912,48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3.499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4,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2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8人,代表股份6,653,64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41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6,648,74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39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4,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22%。

    8、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士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8,917,385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653,649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8,917,385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653,649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8,917,385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653,649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8,917,385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653,649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8,917,385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653,649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8,917,385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653,649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8,917,385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653,649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和内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177,64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653,649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8,917,385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653,649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