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19-029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日:2019年3月15日
股票期权授予数量:1,464.00万股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9年3月15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
(一)授予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A股普通股,其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职务 获授的股票期权 占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占目前总股本的
数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比例
钱红兵 董事/副总经理 3.00 0.20% 0.01%
于泳群 董事/财务总监 10.00 0.68% 0.05%
AIHARA
TOSHIO 副总经理 3.00 0.20% 0.01%
相原俊夫
周友平 副总经理 3.00 0.20% 0.01%
王学泽 副总经理 3.00 0.20% 0.01%
窦兴贤 副总经理 15.00 1.02% 0.07%
边逸军 副总经理 3.00 0.20% 0.01%
鲍伟江 副总经理 3.00 0.20% 0.01%
蒋云霞 董事会秘书/投资总监 10.00 0.68% 0.05%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 1,411.00 96.38% 6.45%
员(191人)
合计(200人) 1,464.00 100.00% 6.69%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
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目前
总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
1、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
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
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
权作废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
出。
3、等待期
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为等待期,本
激励计划授予等待期为12个月。
4、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应在股票期权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后的未来36个月内分三期行权。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
首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24 40%
行权期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36 30%
行权期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
首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48 30%
行权期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
售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
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分3个会计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行权,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以2016-2018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8%;
第一个行权期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以2016-2018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8%;
第二个行权期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以2016-2018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8%。
第三个行权期
期权的行权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计划规定比例行权。反之,若行权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所获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进行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等级 A-优秀 B-良好 C-合格 D-不合格
标准系数 1.0 1.0 0.6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按照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来行权,未能行权部分由公司注销。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一)2019年2月1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201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19年3月15日,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三)2019年3月1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