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65 证券简称:飞鹿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8
债券代码:123052 债券简称:飞鹿转债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4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 年 8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以上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
相关公告。
同日,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就本激励计划出具了《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法律意见。
2、2023 年 8 月 8 日至 2023 年 8 月 17 日,公司通过内部张榜的形式公布了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
2023 年 8 月 18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3-075)。
3、2023 年 8 月 23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等事项;同时,公司根据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77)。以上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4、2023 年 10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了核实并就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以上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5、2023 年 10 月 19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4),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 67 人,首次授予数量为 1,563.00 万份。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登记完成日期为 2023 年 10 月 18 日。
6、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预留的股票期权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
留权益失效。截至 2024 年 8 月 23 日,本激励计划中预留的 390.00 万份股票期
权自本激励计划经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未确定激励
对象,因此预留权益失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7、2025 年 1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
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本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 8.62 元/份调整为 8.57 元/份。
同日,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调整行权价格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以上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
露的相关公告。
二、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说明
1、调整本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原因
公司于2024年5月15日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于2024年7月3日披露了《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89,498,316股剔除截至2023年12月31日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890,000股后的股本188,608,31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5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若自2023年12月31日至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期间,如公司发生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处理导致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变动等情形导致公司总股本及其结构发生变动时,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不参与分配)为基数,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相应调整。上述现金分红后,剩余未分配利润继续留存公司用于支持公司经营需要。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7月9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7月10日。
鉴于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需对本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2、调整本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依据和方法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派息时调整方案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鉴于公司已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为:P=8.62-0.05=8.57元/份。
三、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调整本激励计划行权价格事项不会影响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后认为:公司对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行权价格调整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对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事宜。
五、监事会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对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上述事项。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律师认为: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调整行权价格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调整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均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
3、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相关会议决议;
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