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65 证券简称:飞鹿股份 公告编号:2022-074
债券代码:123052 债券简称:飞鹿转债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2年7月15日
2、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405.50万股
3、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5.96元/股
4、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76人
5、股权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7 月 15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76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405.50 万股限制性股
票,授予价格为 5.96 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
2022年6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2年7月8日公司召开了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2022年7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79人调整为76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由511.00万股调整为505.5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11.00万股调整为405.50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
本次激励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来源
本次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及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公司已回购的 48 万股股份将全部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其余部分限制性股票来源于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及数量
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76人,为公司公告本次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含公司营销(技术)副总监在内的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含公司总裁助理以及人力资源行政总监等在内的核心管理人员。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本激励计划首次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授出权益数量的比 占股本总额比例
例
董事长兼战略
章卫国 与政策决策小 112.00 27.62% 0.65%
组组长
范国栋 董事兼总裁 30.00 7.40% 0.17%
韩驭安 财务总监 30.00 7.40% 0.17%
易佳丽 董事会秘书 5.00 1.23% 0.03%
含公司营销(技术)副总监
在内的核心业务(技术)人
员、含公司总裁助理以及人 228.50 56.35% 1.32%
力资源行政总监等在内的核
心管理人员共计72人
合计 405.50 100.00% 2.35%
注:1、本表占股本总额比例所用股本总额为公司2022年7月13日股本172,602,675股,下同。
2、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
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5.96元。
(四)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解除限售期和解除限售时间安排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12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 30%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24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 40%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36个月后的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 30%
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计划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12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 30%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24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 40%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36个月后的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 30%
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2年-2025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
2、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80%
2、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3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10%
2、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
2、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
净利润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