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64 证券简称:鹏鹞环保 公告编号:2023-036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起诉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396,719,612.96 元(暂定)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2023 年 4 月 25 日,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春鹏鹞水务有限公司
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及证据等起诉材料,现将本次诉讼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长春鹏鹞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幸福乡红嘴子村红石粒子山。
被告:长春水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长春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芳草街 542 号。
二、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第一净水厂项目回购款本金人民币 115,741,389.49
元、回购期融资费用(暂计算至 2023 年 4 月 18 日为 17,248,575.89 元,自 2023
年 4 月 19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 115,741,389.49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4 倍计算)、违约金(暂计算至 2023 年
4 月 18 日为 203,351,237.08 元,自 2023 年 4 月 19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前
述欠付回购款本金及回购期融资费用之和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以上回购款本金、回购期融资费用、违约金均为暂定金额,实际金额待建设期每个月的进度工程款鉴定后依法确认。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第一净水厂项目二类费用人民币 13,695,027.59 元
及利息(自 2021 年 11 月 25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 13,695,027.59 元为基数,
按年利率 13%计算)。
以上二类费用为暂定金额,实际金额以鉴定结论为准。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第三净水厂项目回购款本金人民币 30,084,654.24
元、回购期融资费用(暂计算至 2023 年 4 月 18 日为 5,388,011.15 元,自 2023 年
4 月 19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 30,084,654.24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4 倍计算)、违约金 10,000,000 元。
以上回购款本金、回购期融资费用均为暂定金额,实际金额待建设期每个月的进度工程款鉴定后依法确认。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第三净水厂项目二类费用人民币 1,210,717.52 元及
利息(自 2021 年 11 月 25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 1,210,717.52 元为基数,按
年利率 13%计算)。
以上二类费用为暂定金额,实际金额以鉴定结论为准。
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
2012 年 7 月 28 日,江苏鹏鹞环境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后变更为鹏鹞环保股份
有限公司)、宜兴泉 溪环保设备有 限公司、江苏南 通六建建设集 团有限公司组 成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与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签订《长春市第一净水厂改扩建
工程项目投资建设与回购合同》;2012 年 9 月 17 日,联合体与长春市城乡建设委
员会签订《长春市第三净水厂改扩建工程项目投资建设与回购合同》。根据两份合同约定,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经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授权,对长春市第一净水厂改扩建一期工程、长春市第三净水厂提标改造工程进行建设。两项目采用 BT 模式融资建设,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为项目的发起人和回购人,联合体为项目的投资人和建设人,由联合体设立组建项目公司对上述两项目进行融资建设。项目竣工
后,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回购项目并支付回购款项,联合体将 项目的所有权和权益移交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或其指定机构。另,两份合同对于 双方权利义务、合同价款、工程价款审计、回购款计算及支付、违约金等事项进行 了明确约定。
合同签订后,联合体设立组建了项目公司长春鹏鹞水务有限公司(即本案原
告),并就两项目进行投资建设。2015 年 6 月 28 日,各方签订主体变更协议,约
定前述两份合同中的当事人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变更为长春水务(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即本案被告),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相关权利义务由被告承继。2015
年 6 月 30 日、2015 年 10 月 27 日,各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移交回购方式由“竣
工后完成移交及回购”变更为“通水移交并开始回购”。
上述两项目履行过程中,原告在项目前期手续不全、国家出台新的 BT 项目整
治文件致项目失管停滞、政府未指定土地致项目无法融资等因素下,克服资金压力 及政策变更风险,投入大额自有资金,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两项目均于 2015 年 实现通水移交,并且现均已竣工验收合格。原告已经向被告提交了上述两项目的工 程结算材料。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支付回购费用,但被告仅支付第一净水厂项目
回购费用 529,853,941 元、第三净水厂项目回购费用 170,390,328 元,仍欠原告
相应回购款本金、融资费用、违约金,二类费用尚未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 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涉案金额(万元) 诉讼(仲裁)进展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
海林市鹏鹞水务有限公司诉海林市住房和
889.90 审理中 暂无
城乡建设局未按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纠纷
长春市剑崎运输有限公司诉长春鹏鹞水务
7.55 审理中 暂无
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中铁城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合肥供水集
319.68 审理中 暂无
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铁城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合肥市滨湖
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60.74 诉前调解 暂无
纠纷
安徽润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中铁城 2023 年 4 月 7 日已
1,060 已调解
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调解
凌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诉中铁城乡环保工
程有限公司、淮安市辉润污水处理有限公 1,482.57 审理中 暂无
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五、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 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 相应的会计处理。
六、其他应注意事项
公司将密切关注有关案件的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并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