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64 证券简称:鹏鹞环保 公告编号:2018-042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5月18日(星期五),下午13: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17日下午
15:00至2018年5月1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18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宜兴市高塍镇工业集中区赛特大道25号鹏鹞环保股份有限
公司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洪春。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
238,010,1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5854%。
2.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5,50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11%。
合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为7人,代表股份
238,015,6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5866%。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外的股东(下
称“中小股东”)为5人,代表股份76,7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议案表决结果
1.《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票238,010,60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
反对票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弃权票5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表决结果:通过。
2.《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238,010,60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
反对票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弃权票5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表决结果:通过。
3.《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238,010,60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
反对票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弃权票5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238,010,60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
反对票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弃权票5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238,010,60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
反对票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弃权票5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71,7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816%;反对票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666%;弃权票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18%。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17年度薪酬及2018年度薪酬与考核方案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238,010,60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
反对票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弃权票5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71,7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816%;反对票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666%;弃权票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18%。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监事薪酬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238,010,60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
反对票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弃权票5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71,7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816%;反对票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666%;弃权票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18%。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续聘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238,010,60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
反对票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弃权票5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2018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238,010,60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
反对票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弃权票5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表决结果:通过。
10.《关于2018年度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238,010,60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
反对票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弃权票5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方晓杰、鲁玮雯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