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60 证券简称:江苏雷利 公告编号:2019-101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
的限制性股票权益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
于 2019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
予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数量和回购价格及预留权益数量的议案》,本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 39 万股,授予价格为 8.10 元/股,授予日为 2019 年 10 月 30 日。现将有关事项
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8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8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8 年 10 月 28 日至 2018 年 11 月 6 日,公司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
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
有关的任何异议。2018 年 11 月 7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之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8 年 11 月 12 日,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8 年 11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18 年 12 月 1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
公告》,公司董事会实施并完成了对 90 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工作。
7、2019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及《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数量和回购价格及预留权益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鉴于 2019 年 5 月 27 日公司实施了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董事会对 2018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经调整,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由原57.90万股调整为81.06万股。此外,结合公司纳入激励对象所需分配的权益份额,
确定授予 34 名激励对象 39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则原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81.06
万股根据实际授予情况调整为 39 万股,剩余 42.06 万股作废。
除此之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权益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18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
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确定预留授予日为 2019 年 10 月 30 日,满足
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两条任一情况。综上所述,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向 34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39 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预留授予日: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10 月 30 日。
(二)授予数量: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为 39 万股,剩余 42.06 万股作废。
(三)授予人数: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人数为 34 名。
(四)授予价格: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8.10 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六)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限
售期满后,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限制性股票可依本激励计划规定在解除限售期内分期解除限售。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股权登记日起12个月、24 个;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预留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5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预留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5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3、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但激励对象对此不负有个人责任的,回购价格可以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个人责任的,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且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18 年-2020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
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1)以2015—2017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19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2)以2015—2017年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2019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5%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1)以2015—2017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0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