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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雷利: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14

证券代码:300660        证券简称:江苏雷利          公告编号:2018-051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18年5月14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年 5

月14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3日15:00

至2018年5月1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钱家塘路19号办公大楼3 楼)。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苏建国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75,836,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4077%。

    其中: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13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6,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261%;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5,810,00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总股份的74.3816%。

    2、其他出席人员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828,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6%,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0.3008%;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27.8195%;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1.8797%。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828,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6%,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0.3008%;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27.8195%;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1.8797%。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82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2%,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2.1805%;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27.81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82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2%,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2.1805%;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27.81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828,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9%,反对8,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8.4211%;反对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31.57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82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6%,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9.0226%;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27.8195%;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13.1579%。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82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6%,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9.0226%;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27.8195%;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13.1579%。

    8、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826,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3%,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0.9023%;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27.8195%;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11.2782%。

    9、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82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6%,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9.0226%;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27.8195%;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13.1579%。

    10、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82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3%,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

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5.2632%;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33.4586%;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11.278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喻永会、王冰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

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