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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雷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7-06-01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钱家塘路1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二〇一七年五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将于2017年6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江苏雷利”、“发行人”、“公

司”或“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苏建国及直接或间接持股的股东华荣伟、苏达、华盛、黄文波、刘学根、赵龙兴、常州雷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利投资”)、佰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卓发展”)、常州合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利投资”)、常州利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利诺投资”)承诺: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时所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如果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期限在 36 个月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承诺人将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并公开道歉,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公司,如因此导致公司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公司或投资者的损失。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

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如果最近一年末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导致净资产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公司应当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制定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该等方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完成必要的审批或备案手续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实施方案。

    公司应当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稳定股价方案确定的回购金额和回购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要约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并保证回购实施完毕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在制定稳定股价方案时,将根据公司的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确定具体回购金额,且符合下列限定条件:

    ①单次用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

    ②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③公司累计用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二)控股股东雷利投资的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

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如果最近一年末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导致净资产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公司应当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制定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该等方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完成必要的审批或备案手续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实施方案。

    公司控股股东雷利投资应当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稳定股价方案确定的增持金额和增持期间,以自有资金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并保证增持实施完毕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增持金额应符合下列限定条件:

    ①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自上一会计年度年初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案日累计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总额的 20%,如未获得现金分红,则单次增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且不低于200万元。

    ②雷利投资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①项与本项冲突,按照本项执行。

    除因被强制执行等情形必须转让公司股份或触发稳定股价方案终止实施条件外,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公司控股股东雷利投资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董事、监事、高管的承诺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稳定股价方案确定的增持金额和增持期间,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并保证增持实施完毕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增持金额应符合下列限定条件:

    ①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自上一会计年度年初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案日累计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如有)以及税后薪酬(未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的董事,则以从发行人处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的上年度薪酬平均数为标准以其自有资金作为资金来源按照前述原则增持发行人股票)总额的20%。

    ②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单次或连续12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①项与本项冲突,按照本项执行。

    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等情形必须转让公司股份或触发稳定股价方案终止实施条件外,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其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若公司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发行人上市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的相应承诺。

    三、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为雷利投资、佰卓发展、合利投资、利

诺投资,上述股东承诺:

    将严格遵守股份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承诺,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不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转让公司股票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将原持有的部分股份公开发售之外,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股票锁定期满后的2年内,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在公司上市时所持股票总数的 30%,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收盘价、发行价和减持数量上限作相应调整。

    如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并公开道歉,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公司,如因此导致公司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公司或投资者的损失。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若违反上述承诺,公司承诺:(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3)公司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4)自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

    (二)控股股东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若违反上述承诺,控股股东雷利投资承诺:(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2)自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从公司领取现金分红,由公司暂扣并代管,直至按稳定股价方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3)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稳定股价方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若违反上述承诺,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2)自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从公司领取现金分红或领取薪酬,由公司暂扣并代管,直至按稳定股价方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3)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稳定股价方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4)不得作为股权激励对象,或调整出已开始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名单。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的股本及净资产将大幅增长。但由于募集资金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短期内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难以实现同步增长,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在发行后的一定期间内将会被摊薄。

    公司将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采用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回报能力,具体措施如下:

    1、坚持自主创新,打造绿色节能电机品牌

    公司将坚持自主创新和自主研发的原则,继续巩固核心电机技术优势,重点发展高效节能电机及智能化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