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59 证券简称:中孚信息 公告编号:2021-009
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孚信息”)于 2021 年 3
月 1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
加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募投项目“基于大数据的网络安全监管整体解决
方案”增加中孚信息全资子公司中孚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安
全”)为实施主体,即该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南京中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南京中孚”)及中孚安全。本次增加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不属于变更募集资金使用用途,无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
批准。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010 号)核准,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
11,883,333 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60.00 元,募集资金总额
712,999,980.0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700,177,920.25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2020]000379 号)。
二、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情况
根据《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本次拟增加实施的主体的募投项目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项目实施主体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元)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元)
基于大数据的网络
安全监管整体解决 南京中孚 258,000,000.00 258,000,000.00
方案
根据预案“基于大数据的网络安全监管整体解决方案”由南京中孚实施,包
括内网安全监管平台、外网安全监管平台、态势感知展示平台、数据中心四个模块。
现增加中孚安全为该项目的实施主体。中孚安全拥有涉密信息系统集成甲级资质(系统集成/软件开发),近年来一直不断扩展市场,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规划,为进一步优化业务布局,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加快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孚安全为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基于大数据的网络安全监管整体解决方案”的实施主体。
三、本次新增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中孚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中孚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1000761946067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魏东晓
成立日期 2013 年 11 月 12 日
住所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 1166 号奥盛大厦 2 号楼 2530 室
安全技术开发;计算机软硬件、电子元件的开发、生产、销售及技
经营范围 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 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四、本次增加实施主体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新增风险及不确定性。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有利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整体规划和合理布局,能够更加充分地发挥公司现有资源的整合优势,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五、相关核查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募投项目“基于大数据的网络安全监管整体解决方案”增加实施主体有利于募投项目的有效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募投项目“基于大数据的网络安全监管整体解决方案”增加实施主体。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募投项目“基于大数据的网络安全监管整体解决方案”增加实施主体有利于募投项目的有效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募投项目“基于大数据的网络安全监管整体解决方案”增加实施主体。
(三)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中孚信息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有利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整体规划和合理布局,能够更加充分地发挥公司现有资源的整合优势。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本次增加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保荐机构对中孚信息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