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和
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解除限售人数:109 人,其中首次授予部分 85 人、预留授予部分 24 人。
2、解除限售股数: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解除限售数量
538,080 股,预留部分解除限售数量 196,500 股,合计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数量为 734,580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 132,833,000 股的 0.55%.
3、本次限制性股票待相关解除限售上市申请完成后,公司将发布相关解除限售上市流通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2017 年 8 月 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17 年 8 月 1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三)2017 年 8 月 31 日,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四)2017 年 8 月 3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有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
自动放弃认购其对应的限制性股票 1.30 万股,因而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实际授
予对象为 91 人,实际授予数量为 117.50 万股,占授予前公司总股本 8160.00 万
股的 1.44%。
(五)2018 年 6 月 2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有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
自动放弃认购其对应的限制性股票 1 万股,因而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实际授予对象为26人,实际授予数量为43.30万股,占授予前公司总股本13,244万股的0.33%。
(六)2018 年 8 月 2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
本 82,775,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2.50 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
格调整为 9.84375 元/股,数量调整为 188 万股。
由于首次授予部分的 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董事会审议决定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4 万股。回购注销完成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变为 88 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变为 184 万股。
2018 年 10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上
述议案。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上述限制
性股票的注销手续已于 2018 年 12 月 5 日办理完毕。
(七)2018 年 9 月 2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八)2019 年 8 月 2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
股票第二个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时间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7 年 8 月 31 日,首次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17 年 9 月 26 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将于 2019 年 9 月 26 日届满。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况: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
一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形,满足解除限售
的审计报告; 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
二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 述情形,满足解除
场禁入措施; 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限制性股票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 2018 年营业
三 以 2016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8 年营业收入 收入为 35,602.64
增长率不低于 50%。 万元,较 2016 年增
2018 年度,84 名激
励对象个人考核结
果均为“优秀”或
“良好”,满足解除
限售条件,解除限
根据公司现有考核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
四 售比例为 100%;1
人绩效考核达标。
名激励对象个人考
核结果为“合格”,
解除限售比例为当
期可以解除限售部
分的 70%
(二)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时间为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50%。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6 月 20 日,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18 年 9 月 12 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将于 2019 年 9 月 12 日届满。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况: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一 形,满足解除限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