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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孚信息: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7-09-01

证券代码:300659           证券简称:中孚信息        公告编号:2017-040

                            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17年8月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制定<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17年8月1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三)2017年8月31日,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制定<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四)2017年8月3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

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

的11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的全部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3.5万股。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

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04人调整为93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32.30万股调整为118.8万股。

    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

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本次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

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

    五、监事会的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认

为,本次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孚信息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满足《激励管理办法》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授予条件;本次授予涉及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激励管理办法》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七、备查文件

    1、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