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658 证券简称:延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8
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9 月 19 日(星期四)14 点 30 分
(2)网络投票时间:
①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9 月
19 日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①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时间:2024 年 9 月 19
日 9:15-15: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翔安区(内厝)工业集中区后堤路666号5楼会议室;
5、本次会议主持人:谢继华。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召开系董事会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召开
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所发起。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本次会议通知等相关文件刊登在 2024 年 8 月 29 日的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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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0 人,代表股份 175,923,909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2.867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73,822,4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2.235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4 人,代表股份 2,101,4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631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逐项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 2024 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5,855,2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0%;反对 4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1%;弃权20,9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9%。
其中,中小股东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 2,032,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347%;反对 4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98%;弃权20,9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55%。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5,792,4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3%;反对 95,1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1%;弃权36,3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6%。
其中,中小股东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 1,970,0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444%;反对 95,1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73%;弃权36,3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83%。
3、《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5,836,5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4%;反对 4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6%;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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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1%。
其中,中小股东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 2,014,1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439%;反对 4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79%;弃权38,8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82%。
三、律师出具的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