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58 证券简称:延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1-072
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第二次解除限售条件及
预留授予权益的第一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首次授予权益的第二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30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747,000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
0.3281%。
2、预留授予权益的第一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12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8,000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 0.0211%。
3、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 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江股份”或“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 2021 年 8 月 3 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第二次解除限售条件及预留授予权益的第一次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 将办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第二次解除限售及预留授予权 益的第一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 年 5 月 10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李培功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
为自 2019 年 5 月 13 日起至 2019年 5 月 22 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关于本
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19 年5 月 23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9年 5月 27日,公司召开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9年 5月 31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对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5、2020 年 5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2020 年 7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部分激励股份进行回购注销的议案》、《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第一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回购价格调整、回购注销事项及解除限售事项进行了核查。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7、2021 年 8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和授予总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部分激励股份进行回购注销的议案》、《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第二次解除限售条件及预留授予权益的第一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回购价格及授予总量调整、回购注销事项及解除限售事项进行了核查。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次解除限售、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授予权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解除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权益上市之日起计。其中,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限制性股票总量比例
首次授予权益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 30%
第一次解除限售
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权益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 30%
第二次解除限售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权益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 40%
第三次解除限售
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公司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限制性股票总量比例
预留授予权益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 40%
第一次解除限售
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权益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 60%
第二次解除限售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 2019 年 7 月 25 日,预留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上市日为 2020 年 7 月 23 日。截至 2021 年 8 月 3 日,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第二次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权益第一次解除限售期均已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条件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1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除限售条件。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的;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的;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020年,公司经审计的归属于
公司业绩考核要求:公司 2020 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为
3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 8,000 万元。 299,505,974.40 元,满足当期
解除限售的条件。
个人绩效考核要求:公司只有在规定的考核年度内 因 1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而不再
达到业绩目标,激励对象才可根据个人绩效考核分 符合激励条件外,其余首次授
值(X)按比例解除限售。个人绩效考核分值对应的 予权益的 30 名激励对象以及
4 解除限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