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57 证券简称:弘信电子 公告编号:2023-71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订对照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8 日召开的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本议案尚需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
让或者注销。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六)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下列职权: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作出决议; 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 30%的 产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 30%的
事项; 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六)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在董事会审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50%以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保; 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资产 10%的担保; 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万元;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七)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须经股 万元;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行为。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
所定人数的 2/3 时; 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
求时; 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六)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的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