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57 证券简称:弘信电子 公告编号:2022-109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之自筹
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弘信电子”)
于 2022 年 7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之自筹资金的 议案》,同意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 行费用之自筹资金共计人民币 1,399.50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巫少峰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2]1097 号文)同意,公司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8,564,102
股,发行价格为 9.75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80,999,994.50 元,扣除不含
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10,736,121.39 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70,263,873.11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容诚验字[2022]361Z0053 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 本次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 案)(注册稿)(修订稿)披露的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拟投入募集资金
序 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拟投入募集资金
1 支付现金对价 9,075.00
2 偿还上市公司银行贷款 7,775.00
3 支付交易的税费及中介费用 1,250.00
合 计 18,100.00
上述项目的投资总额为 18,100.00 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上述项目,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与项目需要的投资总额之间存在资金缺口,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出项目需要的投资总额,超出部分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三、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
报告》(容诚专字[2022]361Z0435 号),截至 2022 年 7 月 18 日止,公司以自筹
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合计金额为 1,399.50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1 支付现金对价 9,075.00 1,095.00
2 支付交易的税费及中介费用 1,250.00 304.50
合 计 10,325.00 1,399.50
公司本次置换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 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自筹资金所履行的审议程序
1、董事会意见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共计人民币 1,399.50 万元。
2、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
自筹资金的议案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符合发行方案中确定的募集资金投资方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发展利益,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1,399.50 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3、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之自筹资金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1,399.50 万元。
4、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弘信电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5、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弘信电子本次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符合《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注册稿)》披露并承诺的募集资金计划用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弘信电子上述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独立财务顾问对弘信电子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宜无异议。
五、 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4、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鉴证报告》;
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