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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信电子:善思弘信电子员工持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公告日期:2020-12-11

弘信电子:善思弘信电子员工持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PDF查看PDF原文

                              合同编号:

善思弘信电子员工持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20 年【11】月

                  第【1】版

          基金管理人:新余善思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基金托管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本基金投资中的具体风险,请参见风险揭示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同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业绩。

    本合同(样本)将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提请备案,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合同(样本)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合格投资者承诺书

新余善思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本人/单位作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即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或为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没有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本人/单位会配合基金管理人及/或基金销售机构履行尽职调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针对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并按照要求签署、提交声明、告知书等相关文件。保证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其销售机构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重大变化,将及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及/或其销售机构。本人/单位在参与贵公司发起设立的私募基金的投资过程中,如果因存在欺诈、隐瞒或其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陈述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本人/单位自行承担,与贵公司无关。
  特此承诺。

                                    投资者:

                                    日 期:


                              投资者告知书

尊敬的投资者: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理销售机构(如有)进行销售。本基金的募集销售、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及身份识别均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理销售机构(如有)负责。因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理销售机构(如有)违规宣传推介或违规销售本基金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托管人托管本基金财产,不代表对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做出承诺或保证,也不保证投资本基金本金不受损失,对于投资本基金可能产生的投资亏损,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基金募集监督账户由本基金服务机构开立,该账户用于统一归集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募集监督账户是基金服务机构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提供基金服务的专用账户,并不代表基金服务机构接受投资者的认购或申购资金,不表明基金服务机构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在募集监督账户的使用过程中,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因基金服务机构的过错造成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应就其自身操作不当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关责任,基金服务机构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承担任何责任。

  募集监督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95510912000090100611

  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光华路支行

  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本《投资者告知书》,清楚了解并认可关于募集监督账户的上述告知内容,知悉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基金的运作中实际承担的职责,并愿意自行承担投资本基金可能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基金投资者(自然人签字/机构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目  录


重要提示......0
合格投资者承诺书......1
投资者告知书......2
第一节  前言 ......4
第二节  释义 ......5
第三节  声明与承诺......8
第四节  基金的基本情况...... 11
第五节  基金的募集...... 12
第六节  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 17
第七节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 19
第八节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5
第九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2
第十节  基金份额的登记...... 36
第十一节  基金的投资...... 36
第十二节  基金的财产...... 42
第十三节  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47
第十四节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50
第十五节  越权交易...... 53
第十六节  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55
第十七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3
第十八节  基金的收益分配...... 66
第十九节  信息披露与报告及保密义务...... 67
第二十节  风险揭示...... 72
第二十一节  基金合同的效力、变更、解除与终止...... 72
第二十二节  清算程序 ...... 77
第二十三节  违约责任和补偿保障...... 79
第二十四节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 81
第二十五节  其他事项 ...... 81
附件 1:风险揭示书...... 85
附件 2:投资监督事项表......118
附件 3、业务申请书......119

                                第一节 前言

  为规范善思弘信电子员工持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明确《善思弘信电子员工持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私募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1 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 1 号至第 4 号》、《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等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基金委托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基金法》、《私募办法》、本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基金投资,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的情形;基金委托人已仔细阅读风险揭示书(本合同附件1)、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充分理解相关权利、义务、本基金运作方式及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委托事项符合基金委托人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基金投资者确认其符合《私募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条件,承诺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收入/资产情况等情况真实合法、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基金委托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如有)。

  基金管理人承诺恪尽职守,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不保证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托管人承诺恪尽职守,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不保证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成立并运作,若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节 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 本合同、基金合同:《善思弘信电子员工持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本合同及其附件作出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 本基金、基金:善思弘信电子员工持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3、 私募基金:指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4、 基金投资者:依法可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私募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5、 基金管理人: 新余善思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为本基金唯一的管理人。

  6、 基金托管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7、 基金委托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本合同,履行出资义务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8、 基金服务机构: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根据与其签订的基金服务协议等文件中约定的服务范围,为本基金提供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估值等服务的机构,本基金的基金服务机构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服务机构在为本基金提供份额登记服务时,又被称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避免歧义,本基金所称“基金服务机构”不包括提供基金募集/销售服务、投资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投资管理系统服务的机构。

  9、 投资顾问(如有):指符合法律法规、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聘请为本基金的投资运作提供投资建议和相关投资顾问服务,辅助基金管理人做出投资决策的第三方机构。

  10、 监督机构:根据其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签署的《基金服务和账户监督协议》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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