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弘信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授权日:2019年9月 26 日
股票期权授予数量:600 万份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26.71元/份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业已成就,根据厦门弘信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19年9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股票期权
授权日为 2019 年 9月 26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38名激励对象授予600万份股票
期权。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年9月 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 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
2、2019年9月10日至2019年9月19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通过内部公示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 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9年9月21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9年9月26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权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 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2019年9月26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
《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及《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 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9 年 9月 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业已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业已成就。
(三)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情况
1、授权日:2019年9月 26日。
2、授予数量:600 万份。
3、授予人数:138 名。
4、行权价格:26.71元/份。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6、有效期、等待期和行权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个月。
(2)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分三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等待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未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3)行权安排
授予股票期权自授权日起满 12 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 36 个月内分三次行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第二个行权期 自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 30%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行权期 自授权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 30%
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行权期内,除需满足上述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外,仍需满足以下考核条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权股票期权的行权考核年度为 2019—2021 年三个会计年度,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2019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7亿元或以2018年扣非后
第一个行权期 净利润为基数,2019 年扣非后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98.35%;
2020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或以2018年扣非后
第二个行权期 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扣非后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81.00%;
2021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6亿元或以2018年扣非后
第三个行权期 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扣非后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46.28%。
若公司业绩考核未达到上述条件,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同时与其个人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挂钩,具体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具体如下:
考核结果 优秀(A)/良好( B) 合格(C) 不合格(D)
行权比例 100% 60% 0
公司发生上述第(4)条规定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合格的情形时,当期可行权数量注销;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合格,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行权比例。
激励对象按照个人当年实际行权数量行权,考核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获授的股票 占授权股票期 占本激励计划公
序号 姓名 职务 期权数量 权总数的比例 告日总股本的比
(万份) 例
1 李奎 总经理 39.18 6.53% 0.22%
宋钦 副总经理、董事会
2 秘书 39.18 6.53% 0.22%
孔志宾 董事、副总经理、
3 财务负责人 18.00 3.00% 0.10%
4 陈嘉彦 副总经理 13.92 2.32% 0.08%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人员(134 人) 489.72 81.62% 2.77%
合计(138 人) 600.00 100.00% 3.39%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8、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数量和价格与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满足。
2、本次拟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